关于“校园跑”活动中学生有关违纪行为的处理规定
我院学生在“校园跑”过程中,凡有骑车、代替他人跑步打卡等违纪行为的,经查实,区分不同情形,并视认错态度,给予如下相应处理:
一、骑车(包括自行车、电瓶车、滑板车、平衡车等)代替跑步打卡
第一次被查实:书面检讨,给予通报批评,取消10次跑步有效次数。
第二次被查实:给予警告处分,取消之前所有跑步有效次数。
第三次被查实:给予严重警告处分,取消体育课考试资格。
二、同时持多部手机跑步打卡(代替别人跑步打卡)
第一次被查实:替跑者、请人替跑者均给予警告处分,取消之前所有跑步有效次数。
第二次被查实:替跑者、请人替跑者均给予严重警告处分,取消体育课考试资格。
三、开具虚假证明申请免跑者,给予严重警告处分,取消体育课考试资格。
四、态度恶劣、拒不配合工作人员检查者,加重一级给予处分。凡受处分者,取消当学年评优评先资格。
五、各二级学院可根据本意见制订补充条款,报学生管理中心备案。
六、本规定自2020年11月23日起执行,之前各二级学院作出的处分决定照常执行。
七、各二级学院作出的处分决定文件,应及时报送学生管理中心备案。
学生管理中心
2020年11月23日